民法典手册介绍
1 第一编  总  则
1.1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2 第二章  自 然 人
1.2.1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2  第二节  监  护
1.2.3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2.4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3 第三章  法  人
1.3.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2  第二节  营利法人
1.3.3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1.3.4  第四节  特别法人
1.4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5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6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2  第二节  意思表示
1.6.3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6.4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7 第七章  代  理
1.7.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2  第二节  委托代理
1.7.3  第三节  代理终止
1.8  第八章  民事责任
1.9  第九章  诉讼时效
1.10  第十章  期间计算
2 第二编  物  权
2.1 第一分编  通  则
2.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1.2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1.2.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2.1.2.2  第二节  动产交付
2.1.2.3  第三节  其他规定
2.1.3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2.2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2.2.1  第四章  一般规定
2.2.2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2.3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2.4  第七章  相邻关系
2.2.5  第八章  共  有
2.2.6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2.3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2.3.1  第十章  一般规定
2.3.2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2.3.3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2.3.4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2.3.5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2.3.6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2.4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2.4.1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2.4.2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2.4.2.1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2.4.2.2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2.4.3 第十八章  质  权
2.4.3.1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4.3.2  第二节  权利质权
2.4.4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3 第三编  合  同
3.1 第一分编  通  则
3.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1.2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3.1.3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3.1.4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3.1.5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3.1.6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1.7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1.8  第八章  违约责任
3.2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3.2.1  第九章  买卖合同
3.2.2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2.3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3.2.4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3.2.5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3.2.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5.2  第二节  保证责任
3.2.6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3.2.7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3.2.8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3.2.9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3.2.10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3.2.11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3.2.1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11.2  第二节  客运合同
3.2.11.3  第三节  货运合同
3.2.11.4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3.2.12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3.2.1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12.2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3.2.12.3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3.2.12.4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2.13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3.2.14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3.2.15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3.2.16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3.2.17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3.2.18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3.2.19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3.3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3.3.1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3.3.2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4 第四编  人 格 权
4.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2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4.3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4.4  第四章  肖 像 权
4.5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4.6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5 第五编  婚姻家庭
5.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5.2  第二章  结  婚
5.3 第三章  家庭关系
5.3.1  第一节  夫妻关系
5.3.2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5.4  第四章  离  婚
5.5 第五章  收  养
5.5.1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5.5.2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5.5.3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6 第六编  继  承
6.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6.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6.3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6.4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7 第七编  侵权责任
7.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2  第二章  损害赔偿
7.3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7.4  第四章  产品责任
7.5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7.6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7.7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7.8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7.9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10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8  附    则

第二节  客运合同

2020-08-10 22: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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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采编 于 2020-08-10 22:48:24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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